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露独任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1989年1月结婚,1989年11月生育女儿王某乙,1994年3月生育儿子王某丙。原被告感情一般,后来逐渐疏远,经常生气、吵架。2002年10月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系自由恋爱。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9年11月1日生育长女王某乙,1994年3月生育长子王某丙,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且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