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欣悦与翁荣燕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悦,翁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市执字第11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悦,女,2010年10月3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郑庄幼儿园在园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李凯(系申请执行人李欣悦之父),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康泰液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翁荣燕,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欣悦与被执行人翁荣燕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5)市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