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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孟淑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孟淑玲,刘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淑玲,女,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刘盼,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淑玲、刘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