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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郑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郑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818号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住所地……,该公司员工。被告郑靖,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黔契合字D1369),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219,656元,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金额的,应当在3日内支付不足款项,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仅支付了74,656元,首付尾款要求迟延一段时间支付,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综上,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黔契合字D1369);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3,100元;3、判决被告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被告郑靖(买受人)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黔契合字D1369),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A-**,A-**,A-**栋(**)*单元**层*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33.5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7.2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802.05元,总价款729,656元;买受人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219,656元,余款51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天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款项510,000元选择向银行按揭贷款,但被告至今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也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登记、邮寄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靖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现被告郑靖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也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所欠房款,其行为已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100元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靖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黔契合字D1369);被告郑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3,100元;被告郑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A-**栋*单元**层*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郑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何 丽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