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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好年与夏立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好年,夏立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19号原告:田好年,男,汉族,1943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立之,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好年与被告夏立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好年于2015年10月30日以合同未届履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好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好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好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