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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王金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怀武,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传志,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长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飞、李怀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传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被告因承建浙商科技城工程从原告处购买各种规格的商品混凝土,约定在年底前付清全部货款。截至当年6月5日,被告共计购买混凝土总价款500920元,已支付14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36092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赵传志未答辩。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对账明细表、对账签收回执单。证明2015年元月26日对账,被告签字确认共购买原告混凝土1487立方米,总价款500920元,已支付140000元,下欠360920元。因赵传志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举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和原告诉称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举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月,被告承建浙商科技城项目工程期间,购买原告生产的强度等级C15、C30混凝土,双方按口头协议履行合同。2015年元月26日双方对账:从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6月5日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1487立方米,总金额500920元,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付货款4万元,2013年5月28日付10万元,扣除已付数额14万元,欠款数额3609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商品砼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款数额为36092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0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账时间为2015年元月26日,未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未举证证明对账之后向被告催要情况,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传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0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期限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灵璧县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8元,由被告赵传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