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江海浩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海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3658号罪犯江海浩。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海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江海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江海浩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海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6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江海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海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