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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超与宋鸿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宋鸿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梁超,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兵,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鸿健,男,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负责人吕建国,系公司经理。公司地址:临泽县健康路159号。委托代理人张之靖,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梁超与被告宋鸿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梁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