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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立华与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陈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占珍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