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立华与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方某某。被告:陈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占珍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