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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尹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桑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