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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1996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科大小区,将陈某某家阳台玻璃砸碎后进入室内,把柜子内的衣物仍在地上,并把卫生间手盆的水龙头、暖气跑风打开,造成室内跑水。2015年3月5日,陈某再次来到陈某某家,并从阳台进入室内,将暖气跑风踹坏,致使暖气跑水。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财物共计价值9275元。经侦查,陈某于2015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及损坏衣物照片、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