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斌与袁波、黄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黄代琴,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570号原告:刘斌,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代伟,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代琴,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袁波,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黄代琴、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