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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良,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25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良,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骏。张成良与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黄老人仲(2015)办字第6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成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裁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晨骏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老人仲(2015)办字第65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