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吕良洪与华文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洪,华文贞,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吕良洪,男,汉族,1934年7月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华文贞,女,汉族,1934年12月1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兰宁,男,汉族,1960年2月8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华锋,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黄舵,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吕良洪与被执行人华文贞、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良洪于2015年9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