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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顺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93号罪犯张顺益,男,生于1985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顺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顺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顺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顺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顺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