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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李亚群,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94号原告张华,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继梅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继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