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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家水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42号罪犯刘家水,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家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家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