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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秀瑛与邹巍等人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瑛,邹巍,邹寰,邹吉荣,邹吉田,邹芳,邹吉利,邹敏,丛惠荣,丛惠芬,丛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13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瑛。被执行人邹巍。被执行人邹寰被执行人邹吉荣。被执行人邹吉田。被执行人邹芳。被执行人邹吉利。被执行人邹敏。被执行人丛惠荣。被执行人丛惠芬。被执行人丛惠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诸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