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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孟圆与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圆,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孟圆。被告张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孟圆诉被告张海滨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均由原告孟圆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