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孟圆与张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圆,张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孟圆。被告张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孟圆诉被告张海滨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均由原告孟圆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