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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285号原告杨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