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285号原告杨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