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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陵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仪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结伙在中山市多次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港口镇翠景��村北二巷16号出租屋一楼,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2、同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窜至港口镇建达生活区2-3幢之间的仓库,盗走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电动车各1辆后逃离现场(蒋某甲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0元,蒋某乙的电动车未能核价)。3、同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窜至港口镇翠景新村北二巷16号出租屋一楼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70元)后逃离现场。4、同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窜至港口镇建达生活区1栋门口,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电动车1辆(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5、同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在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电动车1辆后,又窜至中山市港口镇翠景新村街1号,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驾驶被害人曾某某、方某某的电动车在港口镇前往销赃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缴回的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曾某某、方某某,其余赃车均未能缴回。另查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时缴获六角匙2把、螺丝刀1把、液压钳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赵某某、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六角匙2把、螺丝刀1把、液压钳1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退赔被害人魏某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甲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63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乙被盗的轻驰牌电动车一辆(未能核价);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