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睿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睿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睿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淀五路31号3-110室。法定代表人王寿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2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奥园运动城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广顺,主任。上诉人天津睿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天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265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睿天公司主张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使用土地系睿天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经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出让方式取得,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实。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以证明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占用土地系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合法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属天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鉴于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睿天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睿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上诉人睿天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二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物权,上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权属已确定,而被上诉人的建筑物至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土地权属争议。上诉人在原审时已经提出土地测绘申请,原审法院在未核实土地现状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有悖法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睿天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对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在争议,并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各自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人民政府处理。故上诉人睿天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睿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