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永林与吴保玉、党爱英、吴雪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林,吴保玉,党爱英,吴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付永林,男,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吴保玉,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党爱英,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吴雪芹,女,1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永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保玉、党爱英、吴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木料款37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