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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美红与周利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红,周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红,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周利文,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利文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4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周利文负担案件受理费4088元、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7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利文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