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永强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40号罪犯王永强,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强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