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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尹文刚申请执行李吉祥、武世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刚,李吉祥,武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尹文刚,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吉祥,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武世荣,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尹文刚申请执行李吉祥、武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吉祥、武世荣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