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尹文刚申请执行李吉祥、武世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刚,李吉祥,武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尹文刚,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吉祥,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武世荣,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尹文刚申请执行李吉祥、武世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吉祥、武世荣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