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执字第28号罪犯黄某,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年8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5)浦刑初字第325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2015年8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黄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矫正中心执行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干部、社区民警多次联系查找均未果,直至目前,黄某下落不��,逾期未报到已超过一个月。故建议对黄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黄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矫正中心执行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干部、社区民警多次联系查找均未果,直至目前,黄某下落不明,逾期未报到已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检察建议书、调查笔录、协助执行函、社区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脱管,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对罪犯黄某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浦刑初字3256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黄某犯盗窃罪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耀辉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