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罗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职高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罗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51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文盲,个体工商户,住罗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罗江县。2001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利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共谋后,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以共同出资的形式在罗江县金山镇综合市场“洁雅百货”门市内摆设五台“捕鱼机”(一台为六座,四台为八座,共计三十八座)开设赌场,非法获利7000余元。2015年3月24日被罗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五台“捕鱼机”属于国家明文禁止的赌博机。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辩称:我们是在茶馆里放的捕鱼机,不是单独开的,有几台机子没法用的。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以共同出资的形式在罗江县金山镇综合市场旁边一招牌为“洁雅百货”门市内摆放五台捕鱼机(一台六座,四台八座,共计三十八座),用于开设赌场。在此期间,非法获利七千余元。2015年3月24日,罗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五台捕鱼机经鉴定,属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赌博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四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及前科资料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陈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公安机关投案,属立功,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开设赌场所用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六、非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皓代理审判员 罗嘉陵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