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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艳与宗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29号申请人执行人吕艳,女。委托代理人吕昭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宗茂林,男。本院在执行吕艳申请执行宗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宗茂林应支付申请人吕艳借款2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范科彪审 判 员  申 帅代理审判员  马启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