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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印儿与高平市石末乡侯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韩印儿,男,1949年7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国花,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韩印儿之女。被告高平市石末乡侯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平富,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印儿与被告高平市石末乡侯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印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免交。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