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资源县梅溪乡六源采石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资源县梅溪乡六源采石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99号原告谢某,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立坤,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源县梅溪乡六源采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梅溪镇大滩头村六源村民组。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谢某诉被告资源县梅溪乡六源采石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货款支付自行协商进行了处理后,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后,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孟 昭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欧阳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