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与林培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54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代表人胡宗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培全。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与林培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