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富君与李君、董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君,李君,董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孙富君。委托代理人陈志孝。被告李君。被告董海霞。原告孙富君诉被告李君、董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燕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富君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孝,被告李君、董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名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君在原告孙富君经营的海滩上拉杂色蛤,共欠货款10万元整,在被告李君为原告出具的欠货款据条中载明:“最晚于2014年1月30日还清”。被告不守承诺,到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名被告偿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及其它费用。被告李君辩称,欠原告货款10万元是事实,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我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我今天才知道原告起诉我。被告董海霞辩称,欠原告货款10万元是事实,但是我与李君在2014年1月份已经离婚了,我现在要独自抚养孩子,这10万元等到李君出狱以后再说吧,我现在也没有经济来源,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我也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君曾在原告孙富君经营的海滩上拉杂色蛤,共欠货款10万元整,并于2013年9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还清。逾期被告李君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及其它费用。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欠条、离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君在原告孙富君经营的海滩上拉杂色蛤,欠原告货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欠款系二被告李君与董海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二被告共同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对此欠款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因被告未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君、董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富君货款10万元。二、被告李君、董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富君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还清10万元货款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222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晓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