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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孝、张玲英、陈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孝,张玲英,陈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玉孝,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玲英,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陈艳芳,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孝、张玲英、陈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怀林、王贵英、赵毛田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0.93%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180元由被执行人赵怀林、王贵英、赵毛田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赵毛田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二、余款13万元由被执行人赵毛田从2015年起于每月月底偿还申请人1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三、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人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则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180元由被执行人赵怀林、王贵英、赵毛田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