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催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安世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北苑路北。法定代表人安世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2461450号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2月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付款期限1个月、出票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素英审判员 石晓芹审判员 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公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