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20号罪犯江波,���。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5月20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假建字第6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江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