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守香与马峰、陈同堂、周立华、姚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守香。被执行人马峰。被执行人陈同堂。被执行人周立华。被执行人姚景森。本院在执行张守香与马峰、陈同堂、周立华、姚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马峰、陈同堂、周立华、姚景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香申请执行的标的1217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守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