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AA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AA,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祝B,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CC,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D,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7月3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E,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6月29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尚FF,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6月29日、8月11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等人与被害人高GG、赵HH、孟II在中牟县荟萃路东段的海江快捷宾馆405房间内推饼赌博。在高GG洗牌时,赵HH、孟II一直赢钱,赵AA、祝B、陈CC、周D等人怀疑高GG在洗牌时“作弊”。经预谋,由周D、李E、祝B、尚FF对被害人孟II进行威胁并让孟II将赢的钱退出。在孟II被迫承认“作弊”后,被告人祝B让被害人孟II一同返回宾馆405房间,后被害人孟II趁机逃离。被告人赵AA等人得知孟II承认“作弊”后,在该宾馆405室内对被害人高GG、赵HH进行威胁,将被害人高GG、赵HH赢的钱和所携带的赌资强行要走,并同被告人祝B、陈CC一同殴打被害人高GG。之后,被告人祝B和尚FF输的赌资仍未要回,被告人赵AA、祝B等人便提议将被害人高GG、赵HH开车拉到中牟县西环路南段的火葬场附近,殴打并要挟二被害人让离开的被害人孟II将被告人祝B、尚FF输的赌资退出。随后,被告人赵AA、祝B、陈CC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高GG带到被告人李E驾驶的越野车后备箱内,将被害人赵HH带到被告尚FF驾驶的奔腾牌汽车内,在到达火葬场门口的公路上后,被告人陈CC再次对被害人高GG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赵AA等人控制并多次让被害人高GG、赵HH带电话联系孟II送钱。直到双方相约到达张中林家,经张中林调解,才让被害人高GG、赵HH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高GG所受伤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尚FF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AA等人家属对被害人高GG、赵HH、孟II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查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赵AA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等人与被害人高GG、赵HH、孟II在中牟县荟萃路东段的海江快捷宾馆405房间内推饼赌博。在被害人高GG洗牌时,被害人赵HH、孟II一直赢钱,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等人怀疑被害人高GG在洗牌时“作弊”。经预谋,由周D、祝B、尚FF将被害人孟II进行威胁并让孟II将赢的钱退出。在孟II被迫承认“作弊”后,祝B让孟II一同返回宾馆405房间,后孟II趁机逃离。被告人赵AA等人得知孟II承认“作弊”后,在该宾馆405室内对高GG、赵HH进行威胁,将高GG、赵HH赢的钱和所携带的赌资强行要走,并同祝B、陈CC一同殴打高GG。因祝B和尚FF输的赌资仍未要回,赵AA、祝B等人便提议将高GG、赵HH开车拉到中牟县西环路南段的火葬场附近殴打并要挟二被害人,让离开的孟II将祝B、尚FF输的赌资退出。随后,赵AA、祝B、陈CC等人强行将高GG带到被告人李E驾驶的越野车后备箱内,将赵HH带到尚FF驾驶的奔腾牌汽车内,在到达火葬场门口的公路上后,陈CC再次对高GG进行殴打。期间,赵AA等人控制高GG、赵HH,并多次让二人打电话联系孟II送钱。直到双方相约到达张中林家,经张中林调解,才让高GG、赵HH离开。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GG所受伤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尚FF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2日、7月2日、8月6日、8月18日,被告人周D、赵AA、祝B、陈CC、尚FF、李E的家属分别和被害人高GG、赵HH、孟赛东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尚FF、李E分别赔偿三被害人物质损失1.5万元、0.9万元。三被害人对六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高GG、赵HH、孟II的陈述,证人张JJ、李K、刘LL、张MM的证言,以及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为索取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并致一人轻微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AA、祝B、陈CC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D、李E、尚FF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赵AA、祝B、陈CC、周D、李E、尚FF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第一,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第二,被告人尚FF系自首,其他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四,周D、李E、尚FF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李E系在校学生。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赵AA、祝B、陈CC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D、李E、尚FF在犯罪过程中,周D威胁孟II是否在打牌过程中“抽老千”,李E、尚FF在拘禁过程中驾驶车辆,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A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祝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陈CC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D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李E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尚FF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海岩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鑫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