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永翔、徐确连、李细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彭永翔,徐确连,李细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637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平初被申请人彭永翔,男被申请人徐确连,女被申请人李细细,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永翔、徐确连、李细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永翔、徐确连、李细细价值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OGR**小型汽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永翔、徐确连、李细细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湘JOGR**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