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邢许峰与刘献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邢许峰。被告刘献彬。原告邢许峰诉被告刘献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许峰撤回对被告刘献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许峰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