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与时之来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时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8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斌,董事。被执行人:时之来,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时之来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陵大饭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之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其中本金3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