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某某在2015年古历12月30日前还清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郭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二、如果李某某不能按期还清,则按法院判决内容执行;三、本协议交法院执行局备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由于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军审判员 李正权审判员 赵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