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妃与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妃,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54号原告许妃,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赛平,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朱传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妃与被告朱赛平、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借款人陆国明所有的《蓝天飞鸡》注册商标,担保人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闽清县雄江镇凤山村面积为650亩的经济林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吴猷旺(别名吴油旺)所有的位于闽清县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物,保全费4520元已由原告许妃预交。本院认为,原告许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借款人陆国明所有的《蓝天飞鸡》注册商标;二、查封担保人闽清雄江明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闽清县雄江镇凤山村面积为650亩的经济林;三、查封吴猷旺(别名吴油旺)所有的位于闽清县的房屋;四、以上第一项的查封期限为六个月;第二、三项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