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木场街。法定代表人金宁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07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南宫市金科凤凰城A5#、A7#、A10#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建上述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07年开工,2009年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累计已支付申请人工程价款5274843元,按合同约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报审金科凤凰城A区7#、10#住宅楼工程结算价款8738696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价款3463853元。申请人并多次督促被申请人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给付欠款,至今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为此,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南宫市金科凤凰城C区13#楼1-3单元16套房产。申请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宫市金科凤凰城C区13#楼1-3单元16套房产。二、查封申请人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其通自愿担保的位于南宫市高村镇医药批发部房产一处。证号为:南房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一宗,证号为:南国用(2××8)第00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焦勇智审判员 李春广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