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永与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王永,居民。被告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工业园区赐福路2-1#。法定代表人石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