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永轩与张传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轩,张传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60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轩,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传彩,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轩与被执行人张传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张永轩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坪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