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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第75号申请人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77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永行。委托代理人夏浩,住址安徽省金寨县,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4689353,出票人:摩比天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59366.34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18日,收款人:摩比通讯技术(吉安)有限公司]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未提供完整连续的票据背书复印件证明其为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经审查,不符合公示催告的申请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四十五条、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