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先栋、陈秀兰与于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栋,陈秀兰,于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蒋先栋,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农民,系蒋先栋之妻。被执行人于留伟,农民。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淮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蒋先栋、陈秀兰诉于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事故车辆豫pwj20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该车抵债,并同一将该车解除查封,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pwj203小型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李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蒋先栋,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王店乡蒋楼2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蒋先栋之妻。被执行人于留伟,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郑集乡郑集村679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淮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蒋先栋、陈秀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于留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樊廷生审判员张德忠审判员李学生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