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可臣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臣,令狐旭东,郝陨英,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牛艳中,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李可臣,男。被执行人:令狐旭东,男。被执行人:郝陨英,女。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斯麦尔酒店。被执行人:牛艳中,男。被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正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令狐旭东、郝陨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案外人韩荣对其享有到期债权221.1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案外人韩荣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的债权221.13万元。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1.13万元。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