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辉、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张辉,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辉,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辉、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